中国春秋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62页(384字)

中国春秋时期,由国家制定的具有封建性质的土地法令开始出现,并由国家强制推行。如公元前645年,晋国“作爰田”,由国君晋惠公下令“赏众以田,易其疆畔”(《左传·僖公十五年》),即将原来的公田以及名义上属于诸侯贵族的荒地分给众人。由于公田不属于要换土易居的份地,分得的公田即可长期使用,因而成为私有土地开端。这个制度推广后,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实行“初税亩”,正式宣布废除井田制,承认私田合法性,而一律取税。不久楚国、郑国等也相继颁布内容相似的法令。至公元前495年,晋大夫赵鞅在与中行氏、范氏战争中,悬赏誓师“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可以作官);人臣、隶、圉,免(人身解放)”(《左传·哀公二年》)。这条法令公开承认大夫、士的土地所有权,而平民也可以战功任官,进而公开拥有土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