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土地咨询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25页(527字)

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第309节规定:(1)兹授权内政部长组建若干个咨询委员会。该咨询委员会由10至15人组成,其成员由该部长自当地关于公有土地的规划和管理的成年公民的各种代表人物中指定,且其中起码有一人是当地政府的经民选产生的官员。该类委员会应尽量不重复或重叠。该咨询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据该部长颁发的规则进行。据本节规定组建的各咨询委员会的设立和活动均应遵守《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的规定。(2)由该部长据本节规定组建的各咨询委员会,起码每年应举行一次据该部长指示而召开的会议。(3)咨询委员会的成员所提供的服务是无报酬的,且只有在参加据该部长指示召开的会议时才能按天支付补助费和支付旅费。(4)每一个咨询委员会得就其辖区内的公有土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分等定级、保留、管理及处置向该部长提供咨询意见,并应就该部长交办的事宜向该部长提出咨询意见。(5)该部长在行使本法所赋予他的权力时,应当颁发条例规定各种程序,包括召开公众意见听证会的程序,向州、联邦、地方政府和公众发出先期通知的程序以便给他们以对与公有土地有关的各种标准的制订提出意见的机会以及参与公有土地的规划和纲要的制订、实施及公有土地的管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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