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95页(605字)

财产保全措施之一。人民法院为避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为了保证将来的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而对另一方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财产或争执标的物采取强制扣留的措施。外国民事诉讼法中称为假扣押。它一般是在遇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可能进行某种不当行为(如隐匿、毁损、转移争执标的物),或者遇到某种客观原因(如气候恶劣,易使争执标的物变质、灭失)等情况下采取的。采取先行扣押措施,目的在于禁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处分或转移财产,保证财产价值不受减损,以保护另一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免遭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适宜先行扣押的财产一般是便于移动和保管的财产,不宜长期保存的扣押财产,可由法院变卖后保存其价款。扣押不转移财产所有权,扣押的财产由法院或者法院委托的单位、个人保管,保管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采取先行扣押措施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执行员负责执行,书记员协助,必要时应有司法警察参加。执行扣押时,被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也应派人参加。被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扣押。对被扣押的财产,法院应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申请人一份。适用先行扣押措施,必须符合财产保全的全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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