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战国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62页(426字)

中国战国时期发生变法,其首要内容是改变土地所有制。公元前400年左右,魏文侯时,魏相厉行改革,废除“世卿世禄”制度,颁布“尽地力之教”令,鼓励耕作,增加生产。制定“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的法令,奖励军功,发展农业生产。公元前350年左右,商鞅相秦,“废井田,开阡陌”,摧毁旧贵族的土地世袭占有特权,使“民得买卖”田地,“任民耕作,不计多少”。确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土地自由买卖的合法性。《史记·商君列传》曾记载如下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指可以免除应服的徭役),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即不积极生产而致生活贫苦的不给土地独立生产)。“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这个时期的其他改革派也都围绕废除井田制、土地从氏族公社所有的国家公有制向封建土地所有制转化发表了许多改革主张。当时不但土地私有,而且允许买卖、抵押、典当,进一步促进了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建立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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