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21页(633字)

根据诉讼法的管辖规定,依法行使侦查及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在案件涉及财务会计方面的问题需要进行会计鉴定时,有权聘请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鉴定的法律资格。这种管辖的内容包括:①该司法机关具有对案件的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②被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与案件管辖司法机关属同一个行政区域。

司法会计鉴定管辖,是20世纪末出现的新的法学专用术语,国外诸多法学论着均无考迹。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得到发长足发展,部门法学相应增加。《司法审计学》被列为法律本科生选修课后,众多学者潜心钻研,对司法会计鉴定管辖问题的研究也成果卓着。司法会计鉴定管辖的重要意义,首先是维护诉讼法制集中统一及其权威性;其次是确保司法公正,免受各种关系干扰,保证执法廉洁;其三是便利司法机关与鉴定人员的工作联系。司法会计鉴定管辖被确定后,无正当理由不得任意改变。正当理由一般认为:①鉴定人伪造、变造证据,对鉴定事实故意歪曲。②业务水平不能胜任所委托的会计鉴定工作任务。③意外事件,如患病、责任事故、不可抗力等。

遇到司法机关移送管辖案件,被聘请或者被委托的鉴定单位仍应完成鉴定任务,鉴定终结后,立即送交原委托或聘请的司法机关。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不能自行移送或者转接司法会计鉴定。当事人无权对会计鉴定管辖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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