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73页(562字)

濒死期进一步发展的死亡阶段。此时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过程已扩散到皮层下部和脑干,尤其延髓处于深度的抑制状态。表现为心跳和呼吸停止,用于临床检验的各种神经反射消失。临床上就是根据这三个体征来诊断死亡的,故称临床死亡期。此期作为统一整体的人体虽然已死亡,但机体组织内微弱的代谢仍在进行,细胞没有真正死亡,因而依然有复苏的可能。在临床死亡过程中,血液循环停止后,大脑耐受缺氧的时间通常为5~6分钟。此时若能采取有效的方法及时抢救,如人工呼吸、氧气吸入、心脏按摩、使用心博器、动脉输血等紧急措施,有的心肺功能就能恢复。若临床死亡过久,脑遭受缺氧损害严重,致脑机能发展到不可逆性破坏,临床死亡期即告结束。个体临床死亡期的长短不同,一般情况下,濒死期长者,临床死亡期短;濒死期短者,临床死亡期长。在低温条件下,尤其是头部降温脑耗氧量减少,临床死亡期可以大大延长,可达一小时或更长。由于此期人体的细胞及某些器官还保持着一定的生活机能,还进行着微弱的新陈代谢,所以有时可作器官移植的供体或进行组织培养。有的组织器官对刺激还能发生一定的反应,这种反应叫超生反应,超生反应对推断死亡时间有一定的意义。 (李宝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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