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利维亚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33页(597字)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玻利维亚颁布《土地改革法令》,还颁布了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令。1994年重新修订颁布《玻利维亚共和国宪法》对土地问题作出如下规定:(1)地面和地下及其全部自然财富均为国家财产,其所有权及将其租让和判归私人的条件由法律规定;在距边界50公里的范围内,外国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个人或合伙以任何名义取得或拥有地上或地下地产,违者以将取得的地产收归国有论处。(2)土地是国家的固有财产,由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和农村发展的需要负责对土地所有权进行分配、重新组合和重新分配。(3)劳动是获得和保持土地所有权的根本源泉,规定农民有分到土地的权利。(4)国家不承认大庄园土地占有制。保障村社的、合作社的和私有地产的存在。法律将确定其形式并对它们的转变作出规定。(4)农民的宅基地和小地产是不可分的;它们构成最小的基本单位并依法具有不得查封的家庭财产的性质。得到法律承认的中等地产和农牧业企业,只要按照发展计划履行其经济、社会职能,即可得到国家的保护。(5)国家鼓励垦殖计划以实现人口的合理分布和更好地开发国家的土地,并首先考虑边境地区。(6)全国土地改革服务局的管辖范围为共和国的全部领土。其合法的土地证书是最终的、确定性的、不准上诉,并可确立充分有效的、完全的产权,以便在物权登记处进行最后注册。宪法还对建立农业法庭,处理土地纠纷案件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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