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62页(1231字)

英美证据制度中适用拒绝作证特权各项规则的总称。各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都具有可强迫性。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一般都有作证的义务,对不愿作证的人,可以强制其作证,甚至可以按藐视法庭罪论处。但是对享有特权的人就不得作为证人对其传唤或者强制其作证。英美以外的有些国家如德国、日本,允许证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享有拒绝作证权,但是没有特权规则这一统称。

英美根据多年的判例法形成了适用于各种情形拒绝作证的一系列规则。凡符合这些规则而拒绝作证的,均受法律保护。这些特权规则逐渐被立法所采纳,成为成文证据法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如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证据规则等。

确立特权规则的目的,早期仅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及律师对当事人的忠诚关系。因而当时只有配偶特权及当事人与律师特权。现代则是为了保护特定私人间秘密谈话与通讯内容的守秘权及国家、公共的机密和利益。有些国家在某个时期以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司法公正为重时,赋予私人特权就少。英国早先习惯法赋予夫妻在刑事诉讼中享有配偶特权,至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已予以取消。英国现行法律只限定私人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享有特权:作证后会使自己受到刑事追诉者以及律师与其当事人之间有关职务上的秘密谈话和通讯。涉及国家或公务机密的事项,证人有权拒绝提供。

美国尽管也考虑国家和公共利益,但是赋予个人作证方面特权的范围比较广泛。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公民“不得被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规规定,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享有不当作证人被传唤并且不作证的特权;任何人有权拒绝揭露会使自己受到刑事追诉的任何事项。此外,加利福尼亚证据法还规定:①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制止配偶提供不利于其的证明,成文法另有规定者除外;②当事人有权拒绝揭示并制止任何人揭示其与律师间有关法律业务的秘密谈话与通讯内容,但以符合法律规定为限;③患者,不论是否本案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揭示其与医生有关疾病和治疗的谈话内容;④忏悔者有权拒绝揭示并制止他人揭示其与教士关于忏悔内容的秘密交谈;⑤性攻击的被害人有权拒绝揭示并制止他人揭示其与顾问的秘密交谈;⑥官方材料、政治选举、贸易秘密、告发人的身份、病历等法律规定不得揭示的情形,都享有拒绝揭示的特权。享有特权的人、被授权的人,为了行使权利,必须在诉讼中适时地主张特权,否则视为弃权。特权也可以明示放弃。

特权规则与可采性规则密切相关。享有特权的人,在诉讼中已经适时地主张特权的,则提供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法庭不得采用为定罪的事实依据。反之,享有特权的人,在诉讼中没有主张特权,或是明示弃权的,则提供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法庭可以采用为定罪的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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