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土综合开发计划经费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48页(216字)
日本《国土综合开发法》第13条规定:(1)对于实施特定地区综合开发计划所需要的经费,政府必须保障必要的资金。而且在国家财政所允许的范围内,必须每年度尽力将此项资金列入预算。(2)对于地方公共团体开展的特定地区综合开发计划工作,有关国家应该担负的经费比例问题,国家可以另外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特例,也可以根据《地方财政法》的规定,向该地方公共团体拨发补助金,或者采取其他认为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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