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62页(1202字)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将犯罪嫌疑人交付有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在我国,提起公诉是与自诉相对应的一种起诉形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提起公诉是指刑事案件侦查终结以后,人民法院审判之前的整个诉讼活动,即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所构成的起诉阶段。狭义的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依法作出的提起公诉决定,并代表国家提请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

提起公诉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公诉权。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除了自诉案件可以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外,其他一切刑事案件都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才能进行审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这里是指全部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具体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过程、后果等事实情节都已经查清,不得遗漏犯罪事实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这是提起公诉的前提条件。第二,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是案件的基础,而证据又是犯罪事实的基础。如果认定犯罪事实、情节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案件就建立在一种不稳定的基础上,就不能作出起诉决定。第三,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这是提起公诉的法律标准。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给予刑罚处罚或者具有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不能提起公诉。以上三个条件密切联系,是提起公诉的前提和标准,缺一不可。这是我国长期司法实践的总结,不允许任何“变通”或者折扣。只有严格依照这三个条件提起公诉,才能保证起诉工作的质量,才能保证国家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提起公诉是处于侦查和审判之间的一个诉讼阶段,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道重要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起着承前启后的特殊作用。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可以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实行监督;通过审查起诉,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为审判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使那些不被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不再受到刑事追究。因而,提起公诉既是对侦查工作的总结,又是审判工作的准备,将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的诉讼活动有机地联结起来,从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体系,这对于刑事诉讼的发展和结局,对于保证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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