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88页(504字)

我国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地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原则有以下含义:①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在行使检察权方面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的干涉或者阻挠。②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时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③在从事检察活动方面具有独立自主权的是检察机关这一整体,而不是某一级检察机关或者某一检察官个人。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并且可以直接参与和指挥下级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统一领导本检察院的工作。④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集体领导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即在检察长组织下讨论决定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问题,检察长与多数委员的意见不一致时,可以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实行这一原则,可以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统一、正确地行使检察权,有效地抵御其他机构、团体或者个人对检察工作的法外干预,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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