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土地征用委员会会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5页(206字)

日本1999年《土地征用法》第60条规定:(1)土地征用委员会的会议由会长召集。(2)如果会长以及3名以上的委员缺席,征用委员会不能召开会议或者做出决议。(3)征用委员会的审议事项,由半数以上的出席者通过表决决定。赞同和反对的人数相等时,由会长做出决定。(4)征用委员会依据第55条第1款各项的规定做决议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必须除本人以外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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