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周朝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62页(558字)

中国周代已出现许多土地立法,主要是确认土地奴隶主所有制。据《孟子·滕文公上》、《汉书·食货志》、《周礼·地官·大司徒》、《周礼·地官·遂人》、《周礼·地官·小司徒》、《史记·周本纪》、《左传》、《礼记·礼运》、《国语·齐语》、《谷梁传》、《传》、《史记·六国年表》、《吕氏春秋·贵卒》、《通典·食货一》等史料记载,西周土地公有制已被土地私有制所代替,一切土地属于最高统治者——天子所有,天子通过立法对土地实行管理,提出了土地分封、赋税、初税亩等管理制度。周天子对全国土地和奴隶享有最高的所有权,可将土地分封给诸侯,诸侯将受封的土地再转分给大小贵族。受封土地的贵族拥有世袭的土地占有、使用权,但无所有权。对土地不能随便买卖和私相授受,但享有受封土地上的受益权。西周的井田制立法很有代表性。《孟子·滕文公上》等均有记载。所谓井田制,即规定把土地分为井字形,等分为九方,每方百亩,四周的八方分配到各家耕种,称作私田,当中的一方,由八家共同耕种,收获归公家,称作公田。男子成年时,就可以接受100亩土地(合今31.2亩),称为一田,到60岁以上不能耕种时,把田地归还给公家,再另行分配。贵族得到土地后也要按期向周天子交纳贡赋。这是中国早期土地依法管理、利用规划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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