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种子管理目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1页(1072字)

世界上农业发展较快的国家都重视种子立法工作。目的是使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用上足够数量的优质种子,促进农业生产不断发展。因此,每一项种子立法目标都十分明确。瑞士布尔尼市于1816年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种子法令,开宗明义提出,为保护农户利益,禁止出售掺杂种子。同样目的,英国议会于1869年通过不准出售丧失生命力和掺杂种子的法令。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最初种植作物所用种子都是移民从各自国家和地区带来的。开始在农村集贸市场出售种子,只标明是种子,除此没有标签说明,种子质量的好坏只能凭买主经验判断。因此,经常出现卖主欺诈买主,买主受骗上当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利益,严重地制约了美国种子产业发展。为此,大约100年前,美国各州以“标签的真实性”(即种子要有标签,且内容真实可靠)为种子立法基本准则,制定了州种子法。随着美国农业生产发展,种子贸易不断扩大,为解决种子贸易的混乱,更大程度地保护农民和种子商利益,1905年、1912年美国国会统一制定《进口法》、《美国联邦种子进口法》。授权联邦农业部大范围检验进口种子有无标签,内容是否真实,强化进口种子质量管理。1939年美国国会通过《美国联邦种子法》,其立法宗旨仍是标签的真实性。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各国争相发展种子产业,在确立种子立法目标上更加全面,具有针对性。1952年日本国会通过《日本主要农作物种子法》规定立法目的是,促进主要农作物的优良种子的生产和推广应用,要在种子生产基地建立方面加强现场检查和采取补助措施。而在1947年通过《日本种苗法》规定立法目的是,“通过制定指定种苗的标明方法以及为保护新品种而实行的品种注册等制度,使种苗流通更趋合理化,促进新品种的培育,以利于农林水产业的发展”。韩国制定《主要农作物种子法》确定的立法宗旨是,规定“有关农作物优良种子的生产、精选处理、销售及推广的必要事项,从而为农产品的增产做出贡献”。而《种苗管理法》是以“限制种苗的生产和贩卖,从而谋求其品质的提高,为农业生产的安定做出贡献为宗旨”。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种子立法目标大多服从于计划经济体制。20世纪80年代末政局变化后,一些国家迅速调整种子立法,提出新的立法目标。如俄罗斯联邦议会1993年通过《俄罗斯联邦种子法》规定,“本法律力求适应俄罗斯联邦对粮食、饲料等农作物种子生产的要求,并考虑私营种子生产的发展,最大程度结合种子生产者利益与国家利益”。总之,明确的立法目标,可为种子法律制定、执行和监督起到指导性、方向性和统一性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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