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土地权属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46页(750字)
瑞士土地权属关系比较稳定。1874年《宪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受保障。联邦和各州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在宪法授予的权内通过立法方式征用土地或施加限制。在实行征用或相当于征用的限制时,应付予公正的补偿。《民法典》规定:(1)由于滩淤、积土、土崩、公共水域水路或标准水位的变更生出有利用价值的地面时,该土地属所在地的州所有。(2)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在其利益范围内,及于地上及地下;土地所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包括全部建筑物、植物及泉水。(3)土地所有人的所有权,因他人越权而受到侵害时,可请求排除侵害,或保护其权利免受侵害,并可请求损害赔偿。(4)任何人,在行使其所有权时,特别是在其土地上经管工业时,对邻人的所有权有不造成过度侵害的注意义务。(5)土地所有人,在邻地树木根枝逾越邻界线而侵害其所有权,树木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割除时,可自行割除并将割除物归为己有。(6)土地所有人对自高地自然流至的水,特别是对雨水、雪水或未设围障的泉水,有承受的义务;任何变更水的自然流向的行为,不得造成邻人的损失。(7)土地所有人已取得全部损害赔偿时,有许可水道、疏水管、煤气管及地上、地下电缆在其土地安设的义务。(8)土地所有人,因其土地无适宜的道路与公路连结时,可支付相当赔偿,向邻地所有人请求取得必要的通路。(9)在地方习惯允许的范围内,任何人可进入他人的森林、牧场采集莓类、菌类等野生植物。主管官厅为土地的经营利益,有明文禁止的情形除外。为狩猎或捕鱼而进入他人土地的细则,依州法规定。(10)因水、风、雪崩等影响,使物或大小家畜、蜂群、家禽及鱼类等动物进入他人土地时,土地所有人应允许有关权利人进入其土地寻找和取回失物或动物;土地所有人受到损害时,有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