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地权利废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45页(356字)

1998年《德国民法典》物权法中规定:(1)废除在土地上设定的权利,需有权利人放弃权利的表示,并应在土地登记簿上注销此项权利,但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意思表示应向土地登记局或者向因该意思表示而受利益的人作出。(2)在注销权利前,权利人仅在向土地登记局作出意思表示或者向因该意思表示而受利益的人交付一份符合《土地登记簿法》规定的注销许可证时,始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3)在土地的一项权利上设有第三人的权利的,在废除设定的权利,应当征得该第三人的同意。另一土地的现时所有权人享有此项被废除的权利的,如果在该土地上设有另一第三人的权利,也应当征得该另一第三人的同意,但废除不影响其权利的除外。同意应向土地登记局或者应向因该同意而受利益的人作出的,此项同意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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