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8页(1300字)

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诉讼参与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①律师;②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第32条)。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必须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第36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第13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他既不受公诉人意见的支配,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理要求的约束,独立履行辩护的职责。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35条)。为了保证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职能,正确履行职责,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明确规定了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独立辩护,不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非法干涉和限制的权利;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权利;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辩护律师经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向法庭出示书证、物证和其他证据文书,向本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的权利;经审判长同意,向对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法庭辩论的权利;拒绝辩护的权利;获取出庭通知书及司法文书的权利及其他权利。另外,辩护人还应履行忠于职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守秘密、遵守法庭规则、宣传法制等义务。辩护人应本着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忠实于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辩护,没有法律规定的事由,辩护人不得拒绝辩护。

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时间,各国规定略有差异。辩护人一般在诉讼开始即可参加诉讼。有些国家规定被告人可随时委托辩护人或请求指定辩护人,如《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或被疑人可以随时选任辩护人。”(第30条)《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被告人可以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选定辩护人,协助自己辩护。”(第137条)英国和美国则规定被告人在被逮捕后即可请求律师帮助。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33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第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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