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56页(311字)
已经审结而又再行审理的案件。对于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裁判确有错误,各级法院及其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再审,当事人基于诉权提起再审申请,由再审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审理的案件,均属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时,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则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系第一审的再审案件。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则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系第二审的再审案件。如果上级法院提审(见再审提审),不论生效裁判是一审作出的,还是二审作出的,均按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则系提审的再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