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丹农业政策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1页(450字)
苏丹是一个农业国家,曾长期遭受英国殖民统治。1956年苏丹独立后,政府下令从英国殖民当局手中接管植棉农场。法律规定,农场管理机构可将土地出租给佃户,种植棉花、高粱和牧草;高粱和牧草可归佃户所有,棉花净收入,政府可得42%,管理机构10%,地方政府2%,佃户储备金和社会发展基金4%,佃户可分得42%。私人经营的农场,可按规定的租金向政府租用土地,再租给佃户耕种。国家所有的土地,可由各部落酋长和其他贵族支配,凡部落成员每户可耕种1-2公顷土地,每年应向部落酋长和贵族交纳牲畜、皮毛和农产品。土地私有者可雇工耕种土地,私有土地允许自由买卖、出租和继承。另外,苏丹政府为发展农业,还颁布法令,推动农业生产。法令规定:(1)政府可制定和执行土地开垦计划;(2)政府应发展灌溉事业,不断加大灌溉工程资金投人;(3)政府应支持农业试验站培育和推广优良棉花品种;(4)政府应制定发展农业机械化计划,进行示范和推广经验;(5)政府应采取措施,提高农业化学化水平。
上一篇:中非农业政策立法
下一篇:埃塞俄比亚农业政策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