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56页(370字)

某些西方国家(如德国)和我国台湾省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诉讼行为。抗告是当事人不服原审法院的裁定而提请上级法院重新裁定的行为。再抗告即当事人不服抗告法院所作的裁定而再次提出抗告。一般来说,既经抗告法院的裁定,就不许再行抗告,以免延滞诉讼的进行。但在下列情况下,因为对抗告人及其他关系人影响很大,所以法院允许其提起再抗告:①对于驳回上诉的裁定的抗告;②对于因为经过上诉期间,申请恢复原状的裁定的抗告;③对于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其刑或变更其应执行之刑的裁定的抗告;④对于申请再审的裁定的抗告;⑤对于法院关于声明异议或异议的裁定的抗告;⑥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于所受的裁定的抗告。再抗告只出现在三审终审制的国家,但是如果属于不准上诉于第三审法院所作的裁定,也不能提起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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