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52页(750字)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民事实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保护,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称为原告;被原告声称侵犯其民事实体权益或与其发生争执,被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称为被告。民事诉讼就是围绕着如何解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展开的。没有原告,诉讼无从开始;没有被告,诉讼也无法进行。原告和被告是构筑民事诉讼的不可或缺的主体,它们的诉讼行为对民事诉讼的开始、进行和终了有着重要的影响,尤其在采“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中,更具有决定性作用。原告与被告在民事诉讼中的实体利害关系是相对立的,一方之权利必以一方承担相应的义务来实现;但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地位则是平等的,双方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现代民事诉讼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民事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地位有别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一个基本特征。

原告与被告是在一审程序中基于起诉与被诉行为确认的,但这种地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被告提起了反诉,在反诉之诉中原告与被告的地位就会发生对换。同时,由于原告与被告仅是在一审程序中基于起诉与被诉确认的称谓,在二审程序中,依上诉与被上诉则称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此原告与被告的称谓仅具有诉讼法上的意义,他们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见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在具体案件中,他们必须是正当原告和正当被告(见正当当事人),并且必然要受法院裁判的拘束;但在实体法律关系中,其实体权利义务的认定并不受原告或被告地位的制约,而归根到底要取决于谁的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简言之,原告不等于胜诉方,被告也不等于败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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