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21页(779字)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指对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保持信誉予以遵守的原则。信守国际条约是国际关系中公认的一项原则,也是我国在国际交往中一贯尊重的原则。但任何主权国家不是无条件地一般地承认和接受国际条约,而是依其意志行事。

信守原则的内容 不论是双边的,还是多边的国际条约,凡经我国宣布参加的,或者是在我国参加订立的,我国遵守条约的规定,承担条约中规定的参加国的义务,在我国领域内具有效力;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中某些规定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同的,本着优先适用国际条约规定的原则,适用该条约的规定。

信守条约的排除 不是我国参加订立的或者明确宣布参加的国际条约,因我国不是该条约的成员国,不承担条约规定的任何义务,对我国不具有任何意义的拘束力;虽是我国参加订立的或者宣布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对条约中某些条款已声明有保留的,保留的条款对我国无拘束力,在我国领域内不具有效力。

信守条约的举例 如1933年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的公约》,1952年的《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1957年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9年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7年的《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