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50页(1048字)

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对经侦查查获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预审的机关,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预先审查的机关。世界各国的法定预审机关不尽相同,多数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预审一般由基层法院负责。美国规定,对被控重罪的被告人通常要进行预审,预审一般由司法官主持。德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根据逮捕令逮捕被指控人后,应当不迟延地向管辖案件的法官解交。法官应不迟延地对被指控人就指控事项予以讯问。如在逮捕后第2天不能向管辖案件的法官解交时,应向最近的地方法院法官解交并由该法官予以讯问。而法国规定,在现行重罪案件中,预审法官尚未受理时,检察官可签发逮捕证以逮捕任何犯罪嫌疑人。检察官应立刻讯问交来的嫌疑人。凡是预审法官侦查的案件,其讯问的地点一般是到预审法庭。法国刑事侦查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实行两级预审制,初级预审是预审法官主持的正式审查;二级预审是上诉法院审查庭对初级预审进行的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第90条又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同时,又接着在第91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第92条还规定传讯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有关预审的程序和要求都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侦查”一章中,该章的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上述一系列规定都明确了检察机关也是主要预审机关之一。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法律特别规定的”机关也可以行使预审权。这里的所谓“法律特别规定的”是指《刑事诉讼法》第4条和第225条关于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分别对其依法管辖的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和《监狱法》等3个法律的规定。据此,国家公安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对其依法管辖的案件具有预审权。可见,我国的预审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而有法定预审权的机关则包括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共5个机关,除这5个法定预审机关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预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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