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52页(649字)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承担审讯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所收集和调取的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的侦查人员。预审是侦查的继续,预审员则是在侦查活动中分工承担预审任务的侦查人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这里虽然只规定了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但同时又规定应包括“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机关,即《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还有第4条、第131条和第225条以及有关法律的特别规定: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分别对其法定管辖的刑事案件享有侦查权,因而也就享有其预审权。而凡有预审权的机关在侦查中承担预审任务的人员都可以称之为预审员。所不同的是,有的侦查机关专门设置了预审机构,配置了专门从事预审工作,执行预审的专职预审员,如公安机关曾是如此。而其他有侦查预审权的机关大多没有专门设置预审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的预审员,有的是在统一调度的侦查队伍中由部分侦查员侧重于预审工作;有的是侦查预审一体化,即谁侦查谁预审;有的是侦查预审交替换人进行,即此案的侦查人员担任彼案的预审员,而彼案的侦查员担任此案的预审员。预审员由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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