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土改产品交纳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5页(223字)

伊拉克1970年《土地改革法》第34条规定:(1)具备领取土地或签约条件的农民,凡租种或耕种土改部门的土地或其管理下的土地者,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公告的规定向土改部门交纳一定的农产品,不论他实际耕种土地与否。(2)凡耕种土改部门的土地或在它管理下的土地超过限额者,应加倍向土改部门交纳农产品,此项规定不受其他法律条文的约束。(3)最高委员会将就土地在收回与分配之间的过渡期内的管理办法发出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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