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土地改革赔偿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5页(376字)
泰国《农业土地改革条例》第35条规定,支付农业土地改革中征收的农业土地或不动产的赔偿费,用占全部费25%的现款付给被征收的农业土地或不动产的所有者,剩余部分发给年利息不低于8%的债券,十年内还清。依照农业和合作社部规定的付款条件付款。在必须征收25莱以下的土地,而且该土地者在土地改革区内外均无其他土地的情况下,在转让土地所有权之日,应付给土地所有者全部的土地赔偿费,但不得超过法令所规定的最高限额。第36条规定,土改委员会对土地赔偿费数额的规定,必须考虑到本地或不动产的来路,肥沃程度、地理位置以及上述土地在本地区能够生产的主要农产品的产值,以便对社会公平合理,使今后必须向土改办支付土地或不动产费用的农民们享受合理的待遇。依本条例所征收的全部土地或不动产归土改办所有,以便把它们用于农业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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