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84页(1121字)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对任何公民确定有罪的惟一法律根据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将一个人从法律上确定为罪犯。同时,人民法院在制作刑事判决时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正当、合法的诉讼程序,否则,即使是人民法院也无权确定任何人有罪。

根据中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专门的审判机关,拥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制作裁判的权力,对公民的定罪权是其审判权的必要组成部分。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本是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曾长期实行一种特有的免予起诉制度。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那些行为已构成犯罪,但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被告人,可以从法律上确定有罪,但不再向法院提起公诉。这种免予起诉决定一旦作出,被告人、被害人等均无权获得请求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判的机会。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使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定罪权有了法律上的根据,也为废除免予起诉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根据该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以后,只能作出两种决定:提起公诉和不起诉,而无权对任何人定罪。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定罪原则不仅要求将定罪权赋予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而且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这可以从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体现出来:①受刑事追诉者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以前,不得被称为“人犯”或者“罪犯”,而具有两种法定的诉讼身份: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这两种诉讼身份都意味着涉嫌犯罪的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从法律上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而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这就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并行使一系列基本的诉讼权利提供了法律基础。②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起诉书列明的控诉主张的责任。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官在提出和展示控诉证据方面承担主要责任,他要讯问被告人,主动询问自己提出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主动请求法庭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播放视听资料,并且对辩护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这表明检察官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③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据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应作出无罪判决。这显然确立了作为无罪推定基本要求的“疑罪从无”或“罪疑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的原则(见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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