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13页(836字)

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为陪审官或者陪审员参加对民、刑事案件审判的制度。该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等国家。古希腊最早出现的是公民陪审法院,古罗马最初由最高裁判官从元老院的贵族、骑士及富裕奴隶主中挑选陪审官组成陪审法院。其后欧洲大陆曾有过部落民众法庭、陪审法庭、由法官和陪审官共同组成的舍芬庭等形式,有的国家进而发展成为大、小陪审团的陪审制度。大陪审团的任务是决定重罪案件提起诉讼,小陪审团的职权是听取辩论、审查证据,并就案件的事实作出裁断。现在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在刑事诉讼中,陪审制度都只适用于少数重罪的案件,在民事诉讼中,则以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大小决定其是否适用陪审制。

十月革命后,原苏联及一些东欧国家建立了社会主义的陪审制度,由人民选举的陪审员和审判员以同等的权利对案件进行审判。中国在清代以前无法定的陪审制度。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曾颁布过关于政治案件的陪审暂行法,后于1931年加以废止。人民政权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就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其后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普遍推行了陪审制度,当时除反革命案件外,一般民事和刑事案件均实行陪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件》、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都规定了陪审制度。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外,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后来根据实行陪审制的实际情况,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83年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条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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