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83页(936字)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律师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是其本国赋予的法律上的资格。一国的司法制度只能适用于本国,而不能延伸于国外,一国的律师只能是本国的律师,而不能当然也是他国的律师。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允许外国司法制度干涉其本国的司法事务,这是国际上的一条原则。我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以自己的司法制度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外国司法制度的影响,不承认自然人的双重国籍,不存在任何人既是外国律师,又具有中国律师的资格,不允许外国律师在我国法庭上以律师的资格从事诉讼活动。但是,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他们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也同样应当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此原则包括两个前提、一个要求。两个前提,一个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一个是他们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一个要求是,必须委托我国律师。两个前提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要求其必须委托中国律师。

关于委托的程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本条规定的程式是一个范围,两种程序,一个效力。范围只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代理人。一种程序是委托书应当先经过公证,证明其真实性,后加以认证,对其公证证明予以确认;一种程序是委托书根据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订立的有关条约的有关规定,履行证明手续。一定范围内的外国当事人履行了一定程序的授权委托书,才在我国具有效力,即我国法院才受理其授权委托书,承认其受托人具有委托代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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