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土地放牧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2页(370字)

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第402节中规定:(1)在西部11个州内的国有森林系统内的土地上放牧家畜的许可证由农业部长颁发。许可证或租契的有效期为10年。在违反了放牧条例或该放牧许可证、租契所规定的条款或条件时,吊销、中止该许可证或租契。(2)可颁发有效期短于10年的放牧许可证或租契。(3)许可证或租契持有人遵守有关部长公布的条例或规则以及有关部长在该许可证或租契中规定的限制性条款或条件;许可证或租契持有人接受了有关部长为新的许可证或租契新规定的各种限制性条款或条件,则,该许可证或租契持有人享有优先获得新的许可证或租契的特权。(4)无论何时,若因将某放牧许可证或租契所用的土地拨用于另外的公共目的而吊销了该放牧许可证或租契,则该许可证或租契的持有人有权就其所蒙受的损失自联邦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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