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农地占用补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48页(253字)

尼亚1974年《土地资源法》第17条规定:(1)经批准把投资项目或生产项目设址在农田上的用户,要由本单位或专业单位通过改造非农业或非生产用地来偿还一块与被永久占有的面积相等的面积。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大会以及县或布加勒斯特市农业机构,有责任在协定及其颁发的通知中规定要偿还的土地,并与投资用户一起负责实现造地还田。(2)造地还田要先期进行或者至迟不超过批准这块面积永久脱离农业生产的文件所确定的期限,从而不使农业面积特别是可耕地面积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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