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粮农组织种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5页(1048字)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十分重视发挥种子在增加农作物产量方面的关键作用,特别注意对优质种子生产的投入,制定了种子改良和开发规划。1986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制定《质量信得过种子生产与管理的标准和程序的技术准则》(草案)。该草案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适用于所有的作物,第二部分适用于个别的作物。1990年联合国粮农组织正式公布这项制度。内容分为10节:第1节规定实施这项制度的四项原则,即确定适于生产质量信得过种子的品种目录;要求种子生产者在专属的国家当局注册;国家当局将检查种子生产田的10%;国家当局将检查提供出售的质量是信得过种子的10%。第2节规定质量信得过的定义是:由注册的种子生产者,按照准则提供的质量管理措施生产出来的,质量符合有关作物最低标准的种子。第3节规定提交适宜的品种,并应列出品种适合的国家应由个人或组织提交按政府指定的专属国家当局所要求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品种名称,原产地,主要特征,品种适应的农业生态区域,保持这一材料的程序,在扩繁期间保持品种纯度的基本要求。申请者还要提交种子样品,供当局作为权威性的标准样品。第4节规定注册种子生产者的条件,他们必须具有适于繁殖的品种种子,拥有适合繁种的土地或能够与适于进行种子生产的农场主签订合同,任命在种子技术方面合格的管理人员,拥有适于种子加工的装备和贮藏设施,并具备种子检验实验室。第5节对种子生产者,包括质量管理措施作出规定。第6节规定如何使用种子标签。第7节规定国家种子当局的职责:审查与决定适于进行质量信得过种子生产的品种申请,公布批准的品种目录生效的起止日期;审查与决定作为种子生产者的申请,并维护这些批准的注册者;至少对种子田的10%进行田间检验,对提供出售的质量信得过种子的10%进行扦样和室内检验;复审检验结果和错误地批准作为质量信得过种子的依据;审查和保存适宜品种权威性的种子样品。第8节规定对错误地应用“质量信得过种子”称号的人进行适当的惩处,对坚持滥用由种子生产者取得注册证者以刑事惩罚。第9节要求政府建立种子评议委员会,负责提出种子工业发展建议和决定适宜品种的目录;建立种子质量管理机构,按照本项制度负责进行管理的各种检测。第10节规定注册种子生产者应完成每批质量信得过种子的申报。另外,质量信得过种子制度还对个别作物的准则作出规定,包括对土地的要求,田间隔离、品种纯度、种子净度、杂草与病害的标准,田间检验的次数、时间和技术,种子质量标准等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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