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农业用地提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40页(344字)

1990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原则》第23条规定,供农业所需或专用于农业目的的土地为农业用地。农业用地提供给:(1)苏联公民用于从事个人副业、个人园艺业、蔬菜栽培和畜牧业;(2)苏联公民合作社用于从事集体园艺业、蔬菜栽培和畜牧业;(3)苏联公民、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其他农业性国营、合作社、公共企业和组织用于从事商品农业;(4)科研、教学及其他农业机构,农业生产技术学校和普通教育学校用于研究、教学目的、宣传先进经验和从事农业;(5)非农业企业、机关和组织,地区组织用于从事农副业;宅旁地段由村、镇、市人民代表苏维埃提供,用于从事个人副业。在苏联、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农业用地可提供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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