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土地分配原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3页(556字)

印度孟加拉邦1955年《土地改革法》第49条规定:(1)不论本法其他地方或任何其他现行法律有何规定,由邦政府处置的任何土地财产授予,对属于该土地所在地的居民连同其家庭成员无地或占有不到0.4047公顷土地者,按规定方式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而在计算此种土地的总面积时应将其作为分成农所耕土地的一半包括在内,且应具备下列条件:就农业用地而言,此人意欲自己耕种该土地;就宅地而言,此人因无自己的宅地而意欲在此地上建造住房;规定的其他期限与条件。但在众多的合乎财产授予条件者中将优先照顾属于表列种姓或表列部落或参加农业合作社的人员。(2)税务官根据自己的意向或别人提出的申请,经听讯因财产授予而获得土地的人员和其后土地又已转让的受让人,亦即现时实际占有该土地之人员,并经规定之调查,若确信该土地财产授予实属错误或虽按本款规定,但通过欺骗、弄虚作假、强迫或其他手段,或确信土地之转让违反本法上述有关规定,可发出书面命令视情况取消财产授予或财产授予及转让两者。第49条中还决定,任何人未经批准占据归邦政府处置的土地而在向其发出撤出通知后仍不奉命行事或阻止按第49条第(1)项经财产授予取得土地的任何人占有该土地,须处以1年以下之监禁或课以2000卢比以下之罚款或两者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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