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公民占地程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41页(307字)

1990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原则》第26条规定:(1)向苏联公民提供土地供从事农民经济,应根据本人申请及村人民代表苏维埃的证明,由区人民代表苏维埃决定。(2)地段通常是连同位于地段内的水源和林地一并成片分给农民。(3)集体农庄及其他农业合作社成员,农业企业的工作人员如退出所在单位,可以分得一块地段。地段的质量通常应达到该单位的中等水平。在提供地段时,如土地质量低于中等水平,由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法律规定税收优惠及其他优惠。(4)苏联其他公民可以根据本法第38条,从备用土地中分得地段供从事农民经济。(5)对于拒绝提供土地,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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