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农业用地占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48页(519字)

尼亚1974年《土地资源法》第16条规定:(1)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种植业、农业或林业以外的其他目的永久或临时占用或使用种植业、农业和林业生产用地或者其他位于城镇可建境域以外的土地,以及为同一项目所需要的位于可建境域以外的土地,均须经总统命令事先批准。(2)依法批准的城镇可建境域内的农田或林地,根据不同情况,只有经农业、食品工业和水利部命令或者经林业经济和建筑材料部命令事先批准,方能为农业种植业或林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目的而占用或使用。第21条规定:(1)通信路线,输电和配电线,输水、输油和输气管,渠道管以及其他类似设施要集中地和有系统地设置在交通线、堤坝、灌溉和排水道沿线及其附近,以便不损坏农作物,也不妨碍农业耕作。(2)在这种情况下占地,要经县或布加勒斯特市农业机构批准,并征得土地占有者的同意。不在前款情况下进行设置,要获得第16条规定的批准。第22条规定:(1)在遭破坏的情况下为进行修补而必须占地,对第21条规定的项目进行30天内必须进行的紧急维修工程,都必须事先获得土地占有者的同意。(2)在没有达成这样的一种协议的情况下,要报请县人民委员会或布加勒斯特市执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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