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地整理公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24页(317字)

德国《土地整理法》第59条规定,土地整理方案应向参加者公布,并根据需要解释农田划分的地点和位置。每个参加者都可收到一份土地整理方案的摘录文件,解释他得到新的土地的面积、价值、全部补偿及其与自己原有土地的关系。同时也要说明可能存在的货币结算。这个摘录文件与参加听证会的通知一起发出,并且至少要比开会时间提前两个星期。除书面通知参加者外,听证会应提前两个星期予以公告。对土地整理方案的反对意见必须在这次会议上提出才能有效。第134条规定,如果一个参加者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则可委托一个全权代表参加会议。对于无法避免的缺席,土地整理局可以允许推迟申诉,但必须在阻碍的事由消失后立即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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