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法院体系和检察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页(1035字)
《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生效以前,澳门法院系统包括澳门法院和审计评政院。澳门法院为隶属于里斯本中级法院的初级法院,负责审理在澳门发生的一切刑事、民事案件,涉及总督和政务司的案件除外。对澳门法院判决不服,可上诉到里斯本法院,直至葡萄牙最高法院。审计评政院即行政法院,负责审查处理澳葡行政诉讼方面的事宜,受葡萄牙最高评政院和审计院领导。根据《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原有的法院系统发生变动。澳门的现有法院系统可分为三个层次,即第一审法院,第二审法院和终审法院。①第一审法院。根据《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澳门原有的普通管辖法院、刑事预审法院、行政法院为澳门第一审法院,负责澳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初审工作。②第二审法院。1993年4月,澳门组建了第二审法院——澳门高等法院。高等法院以全会和两个分庭运作。全会受理重大案件及对其分庭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两个分庭其中一个负责审理一般的民、刑案件,另一个负责审理行政、税务及海关诉讼案件。与高等法院平级的是澳门审计法院,享有审判权及财政控制权。③终审法院。1999年12月20日前,葡萄牙最高法院、最高行政院、宪法法院和审计法院是澳门地区的终审法院,受理澳门高等法院、审计法院的上诉案件。根据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除因终审权发生变化外,基本保留原有的法院系统。澳门特别行政区设初级法院(包括行政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初级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终审法院是设在澳门的最高法院,行使终审权,其作出的判决为终局判决,不得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澳门现行的司法体制中,有独立的检察机构——澳门检察院,代表澳门政府提起刑事诉讼,维护法制及法律保障的权益,其前身为葡萄牙共和国驻澳门检察官公署。澳门检察院由一名助理总检察长、三名检察长、八名检察官组成,实行垂直领导制。1999年12月20日前,受葡萄牙总检察长公署领导。澳门检察院的职权主要包括:①代表澳门地区、公钞局、市政厅以及在行为能力、不确定、失踪的人士;②对刑事案件有起诉权,并领导对刑事案件的侦查;③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保留检察院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的属性,规定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检察长必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