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土地保护区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45页(268字)

法国《城市法典》规定:(1)主管行政部门可将具有历史、美学价值和证明有保存、修复和开发必要的区域划定为受保护区。(2)在每个受保护区域制定有关占地规划的法律条款。(3)在受保护区从事任何改变建筑物原貌的行动必须预先得到许可。(3)授予许可的决定中要明确土地主人必须遵守的规章。(4)可由公营机构或数位土地主人实施保护、修复和开发受保护区的工程。(5)数位土地主人可以组成联合会,征求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颁布法令授予土地主人特殊许可。(6)法令应特别规定土地主人实施有关工程的种类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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