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土地征用禁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7页(384字)
泰国1996年10月22日《宪法》第38条规定:(1)不允许征用不动产。除了根据法律规定授权为了公共事业、或国防需要、或以取得自然资源、或城市规划、或农业或工业的发展、或土地改革、或其他公共利益的征收以外,而且必须按法律规定在适当的时间内进行不动产征收受到损失的业主、以至产权人,应得到公正的赔偿。(2)在确定本条第1段的赔偿费时,应当参考正常的交易价格、不动产的来源、状况、坐落位置以及被征收人的损失等情况而公正定价。(3)不动产征收法律中应注明征收的目的和规定使用不动产的期限。如果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按规定目的使用,必须将不动产归还原业主或其继承人,除了按本条第1段规定和根据法律规定授权的其他目的使用的以外。(4)本条第3段所述将不动产归还原业主或其继承人,以及征收人要求归还征收赔偿,应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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