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食品法典机构议程拟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1页(558字)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5条规定:(1)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两总干事应在征询本委员会主席或执行委员会的意见后为本委员会每届会议拟定临时议程。(2)临时议程上的第一项应是通过议程。(3)本委员会任何成员国均可请求粮农组织总干事或世卫组织总干事将特定议项列入临时议程。(4)临时议程应由粮农组织总干事或世卫组织总干事在会议开幕前至少两个月分发给本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国。(5)在临时议程发出后,本委员会任何成员国与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两总干事都可以就紧急问题提议将特定议项列入议程。这些事项应列入一份补充议事单,在会议开幕前若时间允许,此单应由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两总干事分发给本委员会所有成员国,若时间来不及,则应将此补充议事单递送给主席提交本委员会。(6)凡是由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领导机构或总干事列入议程的议项,均不得从议程上删除。议程通过后,本委员会经由所投票数的2/3多数决定,可对议程进行修改,删除、增补或修改其他任何议项。(7)准备在任何一届会议上提交给本委员会的文件,应由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两总干事在文件将予以讨论的会议召开前原则上至少两个月提供给本委员会所有成员国,提供给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会议的其他国家和被邀请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会议的非成员国家和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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