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43页(574字)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以外的所有参加诉讼活动成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有诉讼参与人都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与其诉讼地位相适应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均应当尊重诉讼参与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其中当事人是刑事诉讼的主要参加者,是必不可少的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他们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处于原告或被告的诉讼地位。而其他诉讼参与人则一般与案件结果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或者协助某一方当事人履行辩护或控诉职能(如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人和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等),或者对某一无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如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提供可用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材料(如证人、鉴定人),或者为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服务(如翻译人员)。因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也各不相同(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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