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08页(445字)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对原已审结但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再行审理。指令再审制度设立的基础,一是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原则,二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法律监督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后,再审即应开始。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应报送发出指令的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这里指的下级人民法院,是指案件原来审结的法院,而上级人民法院则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或者两级法院。比如,案件原来是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其上级法院即是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原来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结的,其上级法院即是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原来是一审法院审结的,被指令再审的法院是一审法院;案件原来是二审法院审结的,被指令再审的法院只能是二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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