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08页(430字)

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一种变通规定。指上级人民法院在管辖不明或管辖争议等特殊情况下,将某一案件指定由下级某一人民法院审判。指定管辖是管辖制度中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反映,其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况下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权力,以弥补立法的不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形:①因管辖不明而发生争议需要指定管辖的。管辖不明既包括地区管辖不明又包括级别管辖不明。②因某种原因而需要指定管辖的。具体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有管辖权的几个同级人民法院因移送案件发生争议的;第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第三,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错误管辖而需要移送有管辖权法院的;第四,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由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更有利于正确及时处理案件的。对于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争议各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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