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08页(251字)

期间的一种,与法定期间相对。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由法院决定诉讼参与人进行一定诉讼行为的期间。它不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而是由法院依职权指定的。如法院指定当事人补正诉状的期间,限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间等。指定期间的长短,应以既能方便当事人进行某项诉讼行为,又能防止滞延诉讼为限度,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指定期间一经确定后,一般不应任意改变,但并非不可改变,如果审理案件中出现新情况,法院可撤销或变更已指定的期间。因此,指定期间是一种可变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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