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07页(986字)

上级法院依法指定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制度。指定管辖行为是上级法院的职权行为。指定管辖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划分法院管辖权限的制度,而是通过上级法院的职权行为保障法定管辖制度的正确运用,更好地实现法院系统内部在确定案件管辖上的协调的制度。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辖的适用主要有以下情况:第一,受移送的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第二,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既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依法申请回避或自行回避,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也包括事实上的原因,如因战争、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某一地区的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第三,法院之间发生了管辖争议,既可能是因管辖区域界限不明或行政区域变更而引起争执,也可能是对管辖的规定理解不同,互相推诿、扯皮引起管辖争议。管辖争议发生后,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报请它们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上级法院作出的指定管辖的裁定,受指定的下级法院应无条件服从,以保证案件及时得到审理。

德国民事诉讼法对指定管辖也作了规定,具体适用于:①本来有管辖权的法院在个别情况下,因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法官不能行使职务;②由于各个法院管辖区域的境界关系,以致管辖该诉讼的法院不明确;③数人在各个法院有普通审判籍,作为有普通审判籍的共同诉讼人而被诉,但就该诉讼并无共同的特别审判籍;④不动产的审判籍提起诉讼,而不动产散在数个法院辖区之内;⑤数法院就一个诉讼,通过确定裁判均宣布其有管辖权;⑥数法院虽已通过确定裁判宣布无管辖权,而其中一法院就该诉讼有管辖权。在出现上述情况时,由直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法院。并规定,对于申请指定管辖法院的裁判,可以不经过言词辩论。对于法院指定管辖的裁定,不得声明不服。从而防止出现因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相互争夺案件管辖权而造成诉讼的贻误,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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