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60页(1309字)

特定案件的审判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非民事权益冲突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它系非讼程序;相对于单一的独立程序,它系几种独立程序并合的程序。特别程序只适用于某些特定案件,这些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见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另一类是非讼案件。非讼案件又包括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见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审理程序)、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见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审理程序)、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见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只有上述案件才能适用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的特点 ①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涉及权益之争,也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申请人请求法院对某项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某种民事权利存在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和判定。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存在利害关系对立的双方当事人,而只有一方当事人即起诉人或申请人。并且,他们不一定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只要法律允许,其他人同样可以提起特别程序。③特别程序是解决某些特殊类型案件程序的总称,它不像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那样具有普遍的适用意义。特别程序由几个审理具体案件的具体程序组成,每一种特殊案件就有一个特定的程序,这些特定的程序统称特别程序,但彼此之间却各自独立,不能互相代替。在审理每一种具体案件时,必须严格依法适用相应的具体程序。④依照特别程序审理选民资格案件以及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时,应采用合议制,而审理简单或一般非讼案件时,采用独任制即可。⑤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即只要经过法院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判,程序即告终结,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⑥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⑦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出现新事实、新情况的,由原审法院依照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而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再审。⑧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否则,就失去了审理此类案件的实际意义。

特别程序与通常程序的联系 这种联系表现在:第一,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特别程序有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特别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的争议,即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很多国家都有特别程序的规定。如在德国,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案件的简易迅速进行而设立的程序,如证书诉讼、票据诉讼、督促程序等;另一类是由于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质需要,特别处理而设立的程序,如家庭事件程序、亲子事件程序、抚养事件程序、禁治产事件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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