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60页(299字)

英国诉讼中陪审团的一种处理决定,又译为“特殊裁断”。指陪审团只对他们所探寻的事实已经得到证明予以肯定,然后把这些事实交给法庭去作出法律上的结论。在英国,这种裁定多见于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中很少使用。《苏俄刑事诉讼法典》第321条也有特别裁定的规定,但其内容和性质与英国的特别裁定不同。它是用来消除企业、机关、团体、公职人员工作中的缺点,以及与实施犯罪的原因和条件有关的一些缺点的方法,应当在具有法定根据时,与刑事判决同时作出。收到特别裁定的企业、机关、团体、公职人员必须在一个月内将采取的措施通知法院。这种特别裁定类似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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