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1987年农村发展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1页(295字)

墨西哥1987年7月13日通过《设立农村发展区的法令》规定:(1)农村发展区系指为了能使农业生产适宜于地域差异,更好地进行资源配置,根据各地行政区域、农业技术、土地私用和基础设施等情况组成同类的生态和社会经济的区域。(2)在农村发展区中,其农业生产要遵从一体化的方式。(3)设置农村发展筹划指导委员会来执行协调、咨询和管理的功能以及对农民提供支持。(4)农村发展区的筹划指导委员会由相关区域和组织的代表充任。(5)根据法令规定,农村发展区的筹划指导委员会设置技术委员会以提高地区的技术水平,由地区首脑主持,成员由国有、集体和私人部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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