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9页(845字)

起诉(见起诉和受理)之对称,亦称诉之撤回。当事人起诉之后,又撤销其起诉,谓之撤诉。当事人有权依法起诉,也有权依法撤诉,撤诉权是起诉权相应之权,撤诉行为是起诉行为之相应行为,只有行使起诉权的人才能提请撤诉。起诉具有诉讼请求,撤诉则放弃诉讼请求。诉讼因依法起诉而开始,也因依法撤诉而终止。这是撤诉的一般原理。撤诉与起诉一样是诉讼上的制度,是相对起诉的一项具体的独立制度,它包括提出撤诉的方式、时间、效力,以及法院对撤诉的处理等内容。撤诉一般应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在法庭言词辩论中声明撤诉的,也可以口头的形式提出,以记入法庭笔录。提出撤诉的时间,一般是在起诉之后,至一审判决之前提出,有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虽到上诉审后,在作出裁定、判决之前也可以提出。撤诉一般是在当事人向法院明确表示后即可成立,但被告已进行言词辩论的,有的规定必须取得被告的同意才能有效,撤诉后在撤诉前的一切行为视为无效。法院对撤诉合法者自当允许,以终结诉讼,对撤诉不合法,可裁定不予允准,或者在判决中加以说明。

我国《民事诉讼法》基于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原则,确立了撤诉制度,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之意,是指原告是否有明确和自由的意思表示,撤诉是否具有一定的事实和理由,在实体上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此外,还有“按撤诉处理”和“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区别。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第129条)。原告应当预交而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减、缓、免诉讼费而未获准,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按撤诉处理是按第131条之规定处理。按自动撤诉处理是按当事人自动放弃起诉,视为未起诉之处理,因前者已开始诉讼,而后者是诉讼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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